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信息 > 正文

最高法新规明确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

  时间:2014-10-10 15:10:24  来源: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上午10点发布,规定共19个条文,是继规范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后,又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最高法新闻发言人介绍,依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三个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实践中,涉及名人、艺人的微博微信往往被网站推荐为热门,在一些名誉侵权纠纷中,网站也往往被列为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此次最高法《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七条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将一一分析这些因素。
相关文章: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责任编辑:海南省互联网协会

海南省互联网协会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7号通信广场  邮编:570206 电话:0898-66502933 传真:0898-66533698 技术支持:海南布谷

Copyright ©2012 HAINAN INTERNET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证 琼ICP备12002399号-1